
關于轉發(f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作者: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10-01-15
閩建建[2009]40號
各設區(qū)市建設局、福州市園林局、廈門市市政園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事業(yè)管理局: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原建設部令第78號)作出修改,現(xiàn)將重新發(f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本省實際,對省廳發(fā)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實施細則》(閩建法[2000]76號),作相應修正,重新發(fā)布。
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實施細則》(閩建法[2000]76號,以下簡稱細則),名稱修改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二、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四)修改為“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細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四、細則第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地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p>
五、細則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備案機關將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2號)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p>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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